第一个出发点是建立国际组织本身的条约规则,即欧盟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按照条约规定”退出,在本例中即《欧洲联盟条约》第 50 条。一旦援引该条款,欧盟和英国将谈判达成一项协议,列出退出安排。一些人认为,英国或许能够利用国际法“绕过”《欧洲联盟条约》第 50 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62(1)(a) 条,将英国脱欧公投视为“情况的根本变化”。这种提议不应该被认真对待。《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这一条故意措辞消极,规定除非满足两个限制性条件,否则不能援引情况的根本变化。这两个条件是:(a) 这些情况的存在构成缔约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重要基础; (b)该变更的效果是从根本上改变条约下仍需履行的义务的范围。国际法院还指出,“条约关系的稳定性要求,情况根本变化的抗辩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关于加布奇 WhatsApp 号码数据 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案(判决)[1997] 国际法院第7卷,第104段)
正如肯尼斯·阿姆斯特朗教授所言
“欧洲法院绝对不会允许欧盟的自主法律秩序和《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的具体程序机制以这种方式屈从于国际法。”
虽然有可能采用第50条以
的途径
(例如,允许某种形式的“准成员国”),但欧盟条约已明确规定 在产品图片下方 来源 除了 了成员国的退出。然而,第50条在很大程度上并未提及英国、欧盟以及与其有法律关系的许多其他国家将面临的重要问题。
,尤其是在像欧盟这样法律秩序完善的组织。格陵兰岛就是一个“退出”的例子。然而,由于格陵兰岛本身并非欧盟成员国,因此从技术上来说,它不可能退出。丹麦试图修改条约中大部分内容的领土适用规定,以排除适用于格陵兰岛的欧盟法律。为此,丹麦制定了特殊安排,例如关于渔业和贸易权的安排,并征求了成员国和机构的意见。
欧盟是众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涵盖贸易、经济、人权和环境等诸多领域。一个即将出现的问题是 业务主管 些国际协议的命运,以及它们是否将继续适用于作为非欧盟成员国的英国。这些协议通常会包含一项条款,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地域。《欧盟与韩国框架协议》规定:
“本协议一方面适用于《欧洲联盟条约》所适用的领土,并按照该条约所规定的条件适用;另一方面适用于大韩民国领土。”(第52条)
一旦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此类协议将表面上不再适用于英国,因为英国将不再被视为《欧洲联盟条约》适用的领土之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还规定,条约对一缔约方的整个领土均具有约束力,退出后该领土将不再包括英国。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英国和其他成员国与欧盟一起成为这些协议的成员(所谓的“混合协议”)。例如,英国将继续与欧盟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必须就其未来在欧盟之外的成员资格条款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