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条约法取代欧盟法

英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目前正进入一个不确定时期。这种不确定性也适用于与欧盟和英国存在重要法律关系的众多第三国和组织。与许多其他重要问题一样,这些问题在公投辩论中基本上被忽视了。除了欧盟法律和英国法律下可能出现的众多其他法律问题外,国际法下也会出现进一步的争议。英国脱欧:法律上的一切都会改变,而事实上却几乎没有什么改变吗?
作者:

朱尔·维德玛和克雷格·艾格特

“完全脱欧还是精简脱欧?”Marko Milanovic 在此博客中问道。英国脱欧的不同模 TG 用户 式植根于《欧洲联盟条约》第 50 条,该条款预计将有两年时间就英国脱欧的具体条款以及英国与欧盟的未来关系进行谈判。此外,此次公投不具有任何自我执行的法律效力。现在将由英国政府决定何时(以及是否?)触发第 50 条。我们同意 Marko 的出色分析,并认为原则上可以制定多种精简的脱欧方案。还有一种可能是,我们将经历三次平行的脱欧,其中一些比其他的热量更大。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脱欧条款可能与北爱尔兰不同(北爱尔兰至少在理论上甚至可 回答他们的问题和反对意见 以通过爱尔兰共和国继续留在欧盟);苏格兰可能会在进行一些修改后继续保留英国成员国身份——并且作为一个独立国家。

精简版脱欧

 

 

第五十条并不排除——或许甚至鼓励——将正式成员国身份转变为“瑞士加减”的安排。因此,《欧盟条约》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措辞是:“[考虑]其[退出成员国]未来与欧盟关系的框架。” 如果从一开始就设想这种关系与欧盟与巴拿马等国的关系相同,那么这种措辞就完全是多余的。然而,任何一位保守党首相都可能难以接受在现有人员自由流动方案下达成的单一市场协议。另一方面,很难想象欧盟会给予英国一份不对称的、不包含人员的自由流动协议。不过,也存在一些回旋余地。首先,英国难以承受完全被排除在单一市场之外,而为了某些目 业务主管 而留在单一市场,它需要在其他领域做出某些让步。此外,欧盟法律规定了几种“自由流动者”类别:在东道国居住满五年和未满五年的人;工人和求职者;学生;以及获得和未获得英国助学金的学生;经济自给自足的人。这涉及到社会福利,例如,是否可以使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 (N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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