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在针对妇女暴力的背景下构成

在阐述这一点时,《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强调,《公约》与其他条约——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和谐共存(第363段)。起草者进一步指出,《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保受害者获得最高水平的保护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第364段)。这里的“最高”一词至关重要。可以说,无论是《伊斯坦布尔公约》还是其他任何文书,只要能提供更高程度的保护,就应该优先考虑。这符合《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即优先考虑受害者的最大利益。

也可以认为般法

而《伊斯坦布尔公约》作为专门处理欧洲委员会范围内暴力问题的法律,构成特别法。鉴于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伊斯坦布尔公约》的规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应优先于《欧洲人权公约》。

在论证这一点时,不应忽视的是,《伊斯坦布尔公约》中大量要求资金 欧洲数据 来源的积极义务远远超出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范畴,因为《欧洲人权公约》的框架较为宽松,且主要侧重于消极权利。在此背景下,区分《伊斯坦布尔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或许有益。

的某些责任不需要财务成本

例如扩大对暴力侵害妇女的定义和提供法律工具,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公司内部需要有清晰 妇女行为视为对妇女的公然歧视。这些标准应构成绝对最低限度,欧洲人权法院在对同样是《伊斯坦布尔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作出判决时不应低于此标准。但就积极义务而言,这些义务代价高昂,需要逐步实现,例如建立预防计划和强奸危机中心,欧洲人权法院应努力赶上《伊斯坦 俄罗斯号码列表 布尔公约》的标准。欧洲人权法院可以通过扩大其尽职调查范围,将这些义务视为国家责任的一部分。这样,法院可以在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中对国家施加更多义务,超越《欧洲人权公约在 欧洲人权公约》的消极权利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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